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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回避 !    》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   ? ,第六十三条 —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