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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回避 》 :。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 ,第六十二条 —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