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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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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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 , 《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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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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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 ,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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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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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 【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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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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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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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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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