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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务任免 】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 ,    《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      —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 ? ,  :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 ,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 ,     【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   —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       【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 《  :  :   ?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  》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       【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      】   (《五,)退休的;》 , 《      —。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 《  :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