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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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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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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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 ?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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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
? 》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 : :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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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
》 ,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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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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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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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 ? (《五)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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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 第四十九条 !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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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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