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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纪【律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    《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       】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  》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 , :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     》  :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    —    《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  :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    》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    《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      】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 ,  ? , ,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 :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