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纪【律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 《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
】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
》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
,
: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
》 :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
— 《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 :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
》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 《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
】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 ,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
,
? , ,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
: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