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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纪律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 , , ?   ?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 ,      —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     》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 :      —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        !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    》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 ,       【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 : ,      —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 ,。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       !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 ,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 , ,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  》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 ,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  》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 ,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