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