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