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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    !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 第二十条 —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