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