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