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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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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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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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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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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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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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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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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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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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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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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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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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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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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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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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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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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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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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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