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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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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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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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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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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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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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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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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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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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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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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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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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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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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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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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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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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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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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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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