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
,
第一节 【贷,款筹:。借
《
》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
》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
,。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
》。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
—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