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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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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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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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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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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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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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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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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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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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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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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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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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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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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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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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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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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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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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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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