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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贷款》筹借 ! ,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 :   《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 :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 ,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一条 》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 ?  :  :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 , ,  :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