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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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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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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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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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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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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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 第十八条 】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 第:十九条?。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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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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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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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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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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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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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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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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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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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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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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