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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第一节 贷!。款筹借 《  】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 ,。。 ,。 :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   ?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 :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   —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     —第二十三条 —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 ,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