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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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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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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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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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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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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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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 ?第十八条 》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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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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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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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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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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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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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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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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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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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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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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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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