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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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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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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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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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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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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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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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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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 , :(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 : ,(,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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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第》二十二条 》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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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 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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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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