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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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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贷款筹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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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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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财?政部定期发布贷【款信息公告公布贷】款方提供贷款—的规模、领域、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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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组织、征》集贷款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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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贷款备选《项目的投《入领:域、:贷款方?式、:融资安排、执行机】。构能力、绩效目标、!偿债机制和债务风险!等进行评审并会同】相关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评审报告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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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申报】项目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项目贷款申—请书以及具有项【目建议书深度的项目!文件、还款承诺【函等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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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优先发】。。展和改革的》重点领域《、贷款方的资金【使用政策、可用【资金额度结合有关】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所在地的债》务风险情况等与有】关部门研《究编制?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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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做好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及—时,办理国内《。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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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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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贷款磋商谈判前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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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项目贷【。。款来源、金》额、内容、实—施,主体等拟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获得?财政部与《有关部门《确认;?对于本?地区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前重》新组织评审;—
! (二)对于贷【款,法律文件谈判草本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或—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或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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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财,政部门可接受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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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或贷款方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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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贷款《。项目:。准备情况与贷款方开!。展贷款磋商》谈判
! , 第?二十二条 》 在贷款方批准贷】。款后财政部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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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拨付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等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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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转贷贷款】时应:当与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等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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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财政部—拨付的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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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执行!协议;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下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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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政府?接受:上级政府转贷比照】前款规定签署执【行协议?或者转?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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