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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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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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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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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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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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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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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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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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