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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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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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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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