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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 《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 ?。 ,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 , ,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三十四条 —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