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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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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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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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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
【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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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 :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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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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