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
《。。 , ,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
?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 , ,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
?。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 : ,第三十条 》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
?
》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
, ,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
,
?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
】。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