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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   ?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