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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    】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 》 ,   ?第四十条 》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