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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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 ,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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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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