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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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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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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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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