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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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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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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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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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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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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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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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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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 ?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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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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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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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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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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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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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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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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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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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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