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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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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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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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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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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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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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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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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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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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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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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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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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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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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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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