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
,
,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 ,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 , ,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
?
: ?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
—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 《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 ,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 ?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