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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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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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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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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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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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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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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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
—。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
【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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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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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 , :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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