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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 草 】。 》   《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 《 ,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 ,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     —第十六条 》。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  《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       【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       】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  —   第十七条 】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