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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 项 【 :。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    】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