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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立 【项 ? ,   【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