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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立 项 ! :    】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 《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  ? ,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