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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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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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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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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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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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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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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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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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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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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