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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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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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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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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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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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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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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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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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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