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 在三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二百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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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申请发》。行股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
《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公司【符合挂牌公开转让】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公司不符!。合挂牌?。公,开转让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 中》国证:监,会收到?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的审核意见、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挂!牌公开转让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认为全国《。股转系统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全国股?转系统补《充审核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
,。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提出明—确意见
《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要》求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公司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推】荐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接受证》券公司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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