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股票转让

第三十四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三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二百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申请发行股票。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国股转系统定位。

    全国股转系统认为公司符合挂牌公开转让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公司不符合挂牌公开转让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全国股转系统报送的审核意见、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挂牌公开转让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认为全国股转系统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全国股转系统补充审核,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或者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全国股转系统进一步问询、要求证券公司或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公司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推荐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接受证券公司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