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对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活:。动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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