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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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托凭证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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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保障对中国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不得存在跨境歧【视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对发行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进行?持续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证券交《易所依据章程—、协议和业务规【。则对: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活动: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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