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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   ?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    》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  :。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