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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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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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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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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 ,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 , ,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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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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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 《。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
》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 《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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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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