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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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 ?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
—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 :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 ,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 ,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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