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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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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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