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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     》(四)其《。他相关事项 【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 ,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