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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     》(四)其他》相关事项 》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