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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  :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   ?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    《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六)—宅基地使用权;【 : :    《(七)海域》使用权; —     (八)!地役权; —。     —(九)抵押》权; 《 ,。 ,  :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