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正 建标库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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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只单独列出关于本文的修改详情:

    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