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应急管理部的名义】。作,出变更行政》行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维持行政行为等行!政复议决定
! :应急管理部依—法对行政协》议争议、行政—。赔,偿,事项等进行处理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
,
应—急管理部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急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急管理《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应急管?理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
第三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应急管理部【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应急管理部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