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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局(单【位)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日内转送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拟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 有关《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按照程!序需要?。有关司局(单位【。)会签的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2日内会签—完毕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名代理人有关】司局:(单位)提》出,一名代理人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申请?再审的提出再—审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三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经登记】后,转送有关司》局(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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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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