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局(单位)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日内转送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拟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有关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按照程序需要有关司局(单位)会签的,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2日内会签完毕。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名代理人,有关司局(单位)提出一名代理人,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申请再审的,提出再审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三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经登记后转送有关司局(单位)办理。
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