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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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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公文收发部门或!者其他司局(单【位)收?到,有关:材料的应当于1日内!转送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接到行政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共同研究拟订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有,关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
《 , ,。 ,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后按照程》序需要有关司局【(,单位)会签的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2日内会签—完毕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一名代理人有关!司局(单《位)提出一名代理人!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 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四十二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上诉的提出上—。诉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 :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司局(单位)—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决定申请—再审的提出再审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四十三【。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的由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接收经登记后转【送有关司局(—单位)办理
】 : 有关司《局(:单位)?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应】急管:。理,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按照程【。序报请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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