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 建标库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七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