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7.4  地应力场初步调查

7.4.1  矿区位于已知高地应力地区或矿体埋藏于当地侵蚀基准面以下的深度大于700m时,应进行地应力测量。

7.4.2  地表地应力测量钻孔的布置应涵盖不同的构造部位。应初步了解矿区应力场特征,应包括主应力方向及应力水平。在活动构造带附近或构造带成矿的情况下,钻孔布置应兼顾构造带边缘应力集中区及其以外的区域,应分别了解区域应力场和构造带附近应力集中的程度。

7.4.3  地表地应力测量的钻孔个数应为3个。在下列情况下宜增加钻孔个数:

    1  大型矿床或矿床开采深度超过1000m;

    2  矿床受新构造控制,存在明显的残余构造应力,或构造引起应力集中时;

    3  矿体厚大、连续,需要形成较大空间的独立采场。

7.4.4  矿区地表地应力测量宜采用水力压裂法、声发射法。深度较浅时,可采用应力解除法,深度较大或应力较高时,还可采用孔壁剥落超声波测量法。向深部延伸的续建矿山,应在已有的深部巷道中施工应力测量钻孔。

7.4.5  地表地应力测量在深切河谷的底部应从地表下100m开始,其他地区可在孔深300m开始。每个测量钻孔中的测点或取样点数不应少于7个,测点间距宜为50m。

7.4.6  在开拓巷道中进行地应力测量时,应避开巷道周边因巷道开挖而形成的应力集中区,以及因矿体开采引起地应力重新分布的影响区。矿床不同位置的巷道中地应力测量点的数量不应少于5处。测点选择应避开局部构造和岩性变化的区段。巷道中的同一测量点,宜分别施工2个~3个不同方向的应力测量孔。钻孔中地应力测点到巷道壁的最小距离应大于巷道或硐室直径的3倍。

7.4.7  针对地应力测量范围内的矿体及围岩的各主要工程地质层应分别采样,进行岩爆倾向性试验。每类岩石采样数量不宜少于5组。

7.4.8  地应力测量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综合矿区地质构造特点和应力测量结果,描述矿区地应力场的基本特征;

    2  说明矿区是否为区域性地应力集中区;

    3  最大、最小主应力方向,以及矿体主要赋存标高的地应力变化范围;

    4  最大主应力与垂直应力的比值及其随深度的变化;

    5  受新构造控制的矿床,确定是否因新构造活动而产生局部地应力集中,以及应力集中的范围和强度;

    6  初步评价矿石和主要围岩的岩爆倾向性;

    7  描述所采用的测量方法的原理、限制因素、测量精度,测量过程中所获得的基础数据,应力分析过程中对数据的取舍原因,以及测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对结果的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