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5.2  矿区环境地质调查与评价

5.2.1  勘探矿区环境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收集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背景值(污染起始值)或对照值;

    2  对矿区开发影响范围的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进行野外调查;

    3  调查地质体中可能成为污染源物质的赋存状态、含量及分布规律;

    4  调查区有热水(气)时,应查明其分布、控制因素、水温、流量,水中气体及化学组分,了解热水(气)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5  矿体垂向埋深大于500m时,应在不同构造部位选择代表性钻孔进行地温测量,应确定恒温带深度、温度以及矿区地温梯度;

    6  取样分析并判断氰化物、挥发酚、六价铬、汞、砷,及本矿床开发可能释放的重金属的可能性;

    7  矿区发现有放射性元素,应评价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的影响;在铀矿区,应对有水钻孔和地下水露头取样,应测试水中放射性元素含量,同位素比值和化学成分,水文地球化学指标,研究其在水平与垂向的分布规律。

5.2.2  扩大延深勘探矿区环境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由于矿坑排水而引起的区域地下水位下降,井、泉枯竭对当地用水的影响和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变化;

    2  地表水污染调查,应包括污染位置及废水、废渣中排出的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年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途径和去向、处理和综合利用状况;

    3  矿坑水污染调查,应调查放射性、汞、砷等对人体有害有毒元素在矿坑排水中的含量及废弃的尾矿和废石堆在降水淋滤作用下对水体的污染,并应调查矿坑排放的悬浮物含量大于400mg/L的高悬浮物水和高矿化水的排放浓度、分布范围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

    4  应调查矿山开采中引起的岩溶塌陷、山体失稳、崩落、地裂、沉降等对地质环境的破坏范围、破坏程度;

    5  应收集矿山不同开采中段(水平)的井巷围岩温度,确定其地温梯度;

    6  应调查尾矿和废石堆放场的稳定性,根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因素,分析形成山洪、泥石流的可能性以及复垦还田的情况。

5.2.3  矿区环境地质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稳定性评价,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认定本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映谱特征周期;应在全国地震烈度分区的基础上,根据断裂的活动性及工程地质条件,初步阐明区域稳定性及对工程建(构)筑物的影响。

    2  矿区水环境质量评价,应在查明矿区地表水、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及其变化、卫生防护条件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3  勘探矿区环境地质评价,应指出可能影响矿区安全的滑坡、崩塌、山洪、泥石流等物理地质现象的危害,以及河流洪水危害及放射性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分布及其对人身安全的影响;应预测矿山开采可能引发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方法建议;岩溶充水矿床应预测开采条件下可能出现的泥砂溃塌及疏干排水产生岩溶塌陷的程度、分布范围及地表水渗漏、倒灌等环境地质问题,并应提出防治建议。

    4  应确定矿区地质环境类型;可根据地质环境现状及矿床开采引起的变化将矿区地质环境类型按下列规定分类:

        1)第一类,矿区地质环境质量良好;采矿不引起地表变形,矿区附近无污染源,地表、地下水水质类别为Ⅰ、Ⅱ类,矿石和废石不易分解出有害组分。

        2)第二类,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中等;采矿可产生局部地表变形,但对地质环境破坏不大;区内无重大的污染源,无热害,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较好,水质类别不低于Ⅲ类,矿井排水对附近水体有一定污染;矿石和废石化学成分基本稳定,无其他环境地质隐患。

        3)第三类,矿区地质环境质量不良;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因采矿可带来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失稳、井泉干涸等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有热害或矿井排水以及矿石、废石有害组分的分解易造成对附近水体的污染,水体水质超过Ⅲ类。

5.2.4  对于扩大延深勘探矿区,当开采矿区已产生环境地质问题时,矿区环境地质质量评价应在查明其形成条件的基础上,对现状进行评价,并应预测其发展趋势,同时应提出防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