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水文地质勘探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60-2014 建标库

5  地下水资源与环境地质评价

5.1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

5.1.1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在区域水文地质测绘和矿区水文地质勘探的基础上,以矿区所处地下水系统为评价区,评价地下水系统的天然的或矿区没有开发条件下的现状补给资源。

5.1.2  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及精度不应低于当地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地下水资源量评价应以水均衡法为主,并应根据水文地质研究程度,采用数值法或其他方法对均衡法计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地下水资源的分类分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标准》GB15218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应评价在矿床开发条件下,区域地下水系统补给资源和地下水动力场的变化。区域地下水动力场的评价,应充分利用矿区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并应结合区域水文地质资料选择评价方法,同时应进行矿床开发对区域地下水动力场影响的评价。评价时应研究系统内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三水转换关系,以及地下水系统边界性质的变化。

5.1.4  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应概略评价区域地下水水质的现状,并应分析开采条件下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