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5.4.1  规定了蓄电池的容量。地面高架线路,通常设置活窗,并可缓解应急通风问题,故时间可以短些;地下线路,通常设死窗,也难以缓解应急通风问题,故规定时间长些。与《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相比,增加了“车门控制”项。

5.4.3  规定了与道路交通混行的车辆或列车应满足道路交通法规的要求。

5.4.4  根据《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7928-2003制定,规定了空调、通风和电热系统的基本要求。采用空调系统时的“新风”是指从车辆外取得的空气;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的“供风量”是指“新风”。

5.4.5  编组运行的列车轮椅停放位置在每辆车上应至少设置一处,有轨电车等非编组运行的列车,每列(辆)车上应至少设置一处,并应设置相应的装置,使轮椅能够安全停放。在车辆内外,以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方便乘轮椅者寻找。

5.4.6、5.4.7  规定了车辆设置应急照明、广播通信系统的基本要求。

5.4.8  本条第2款不适用于低地板车辆(列车)。由于低地板车辆的地板面较低,乘客可以直接从客室车门逃生,因此低地板车辆(列车)可以不在车辆(列车)两端另外设置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本条第5款中“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是指为保证在特殊情况下列车能供进行人工驾驶作业而配置的简易人工驾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