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5.4  车载设备和设施

5.4.1  车辆应设置蓄电池,其容量应满足紧急状态下车门控制、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信号、应急通风等系统的供电要求。用于地下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45min;用于地面或高架线路运行的车辆,蓄电池容量应保证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5.4.2  车辆内所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措施。

5.4.3  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应具备满足道路交通法规要求的前照灯、示宽灯、方向指示灯、尾灯和后视镜。

5.4.4  客室及司机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通风、空调和采暖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仅设有机械通风装置时,客室内人均供风量不应少于20m3/h(按定员载荷计)。

    2  当采用空调系统时,客室内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10m3/h(按定员载荷计);司机室人均新风量不应少于30m3/h。

    3  列车应设紧急通风装置。

    4  采暖系统应确保消防安全,采用电加热器时应有超温保护功能,电加热器不应对乘客造成伤害。

5.4.5  车辆至少应设置一处供轮椅停放的位置,并应有固定轮椅的装置;在车辆及车站站台的相应位置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4.6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

5.4.7  车辆应具备下列通信设施和功能:

    1  广播报站和应急广播服务。

    2  司机与车站控制室、控制中心的通话设备。

    3  乘客与司机直接联系的通话设备。

    4  在无人驾驶模式中,乘客与控制中心联系的通信系统。

    5  紧急通信优先。

5.4.8  车辆上应具备下列应急设施或功能:

    1  司机室应至少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客室应至少设置2具灭火器。

    2  地下运行的编组列车,各车辆之间应贯通;当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时,列车两端应有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

    3  与道路交通混行的列车(车辆)应配备警示三角牌。

    4  单轨列车的客室车门应配备缓降装置;列车应能实施纵向救援和横向救援。

    5  无人驾驶的列车应配备人工操控列车的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