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5.3  牵引和制动

5.3.1  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5.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5.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

    1  独立于轮轨粘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

    2  用于粘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5.3.4  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3.5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

5.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1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员载荷工况下的列车至最近车站。

5.3.7  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指令应优先于牵引指令。

    2  牵引及制动力变化时的冲击率应符合人体对加、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

5.3.8  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

5.3.9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列车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供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