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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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和规定的运行工况,确定相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6.0.2  轨行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列车(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列车(车辆)与列车(车辆)、列车(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的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

6.0.3  当采用顶部架空接触网授电时,建筑限界高度应按受电弓工作高度和接触网系统结构高度计算确定;当采用侧向接触网或接触轨授电时,建筑限界高度应按设备限界高度加不小于200mm的安全间隙计算确定。

6.0.4  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双线区间,当两线间无建(构)筑物时,两条线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2  对单线地下区间,当无构筑物或设备时,隧道结构与设备限界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当有构筑物或设备时,设备限界与构筑物或设备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

    3  对高架区间,设备限界与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当采用接触轨授电时,还应满足受流器与轨旁设备之间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

    4  当地面线外侧设置防护栏杆、接触网支柱等构筑物时,应保证与设备限界之间有足够的设备安装空间。

    5  人防隔断门、防淹门的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在宽度方向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6.0.5  车站站台不应侵入车辆限界;直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00mm,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厢地板面高度处车辆轮廓线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180mm。

6.0.6  在任何工况下,车站站台面的高度均不得高于车辆客室地板面的高度;在空车静止状态下,二者高差不应大于50mm。

6.0.7  站台屏蔽门不应侵入车辆限界,直线车站时,站台屏蔽门与车体最宽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mm。

6.0.8  区间内的纵向应急疏散平台应在设备限界外侧设置,建筑限界应包容通道所必需的净空尺寸。

6.0.9  线路上运行的其他车辆均不应超出所运行线路的车辆限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