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5.2    

5.2.1  在车辆寿命周期内,车体应能够承受各种静态、动态荷载而不产生永久变形、断裂和疲劳失效;车体应有足够的刚度,应满足维修和复轨的要求。新设计的车辆或车辆经过改造对车体强度有影响时,应进行车体静强度试验。

5.2.2  车门有效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自地板面计算,坐椅安装处的客室有效净空高度不应低于1.70m。

5.2.3  客室侧门应具备下列功能:

    1  能单独开闭和锁闭;在站台设有屏蔽门时,能与屏蔽门联动开闭。

    2  列车运行时能可靠锁闭。

    3  能对单个车门进行隔离。

    4  在列车收到开门信号时才能正常打开。

    5  在紧急情况下,乘客能手动解锁开门。

5.2.4  客室内应设扶手;在列车运行时,车辆连接处应采取保障乘客安全的措施。

5.2.5  客室车窗的结构应防止乘客在无意识状态下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车窗玻璃应为安全玻璃。

5.2.6  客室地板应防滑;客室结构、过道处不应有尖角或突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