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的设置范围。

8.6.2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原则。对有轨电车和部分封闭运行的轻轨系统,本条未作强制性规定,可在具体设计中确定。

8.6.3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央级的基本功能。设在控制中心的中央级工作站应具备全线消防管理中心的功能;发生火灾时,能够自动弹出火灾自动报警区域的平面图,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火灾报警具有优先级。地下区间隧道通过手动报警按钮、轨旁电话或车载无线电话向控制中心报警,由控制中心发布隧道通风排烟模式控制指令。

8.6.4  车站级火灾信息管理功能由车站级工作站实现,控制、报警功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盘(FACP)完成。根据《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的相关原则,对于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正常工况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BAS)监控管理防排烟设备,由BAS实现联动控制。

8.6.5  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置的基本技术要求

    1  提出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感烟、感温探测器的设置原则。车站内感烟、感温探测器保护范围的限值应遵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相关规定;对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大空间建筑,应设置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2  规定了火灾手动报警为火灾人工确认的必要方式。

    3  规定了适合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当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

    4  规定了车站公共区火灾声响报警装置设置部位,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报警装置。车站公共区利用火灾应急广播发布火灾信息,以免引起乘客恐慌。

    5  规定了集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盘的设置部位。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盘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布置。

    6  在车站控制室及各消防控制室设置电话主机;在设置手动报警处设置固定报警电话插孔;在高低压室、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环控电控室和屏蔽门设备室等室外及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通风空调机房、自动灭火系统气瓶间应设消防挂壁电话;地下区间隧道报警利用通信专业设置的轨旁电话机。

8.6.6  维修工作站设于车辆基地,以实现FAS系统设备及系统软件的实时维护。

8.6.7  对不同轨道交通线路的换乘站,车站级FAS应预留后建系统通信接口,实现火灾报警信息的互通,以统一协调火灾防排烟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