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3.0.2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关系;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
3.0.3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乘客需求之间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要树立运营为乘客服务、建设为运营服务的理念;应从网络角度统筹考虑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乘客使用的便捷。
3.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条据此对城市轨道交通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提出了要求。
3.0.6~3.0.9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在消防、电磁兼容、防范自然灾害和乘客使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
3.0.10 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第1.0.3条制定。
3.0.11 城市轨道交通中,线路部分封闭或不封闭运行的属于中低运量系统,如有轨电车,车站的设置简单,多为开敞形式,这种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不强制要求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要求设在车站,并没有强制规定公共厕所是设在站台还是在站厅层,在建设时可酌情考虑。
3.0.12 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对外界建筑物或构筑物影响的处理原则。
3.0.13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敷设方式的多样性,地面线路、路堑等线路的出现,使得外界人、物可能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产生影响。在城市轨道交通的禁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表明禁止外界人和物进入的标志。同时,应采取有效的物理措施,防范外界人、物的进入。
3.0.14 从城市交通一体化的概念出发,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设施,并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3.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3.0.16~3.0.19 国家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方面有很多法律、法规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也必须执行。
3.0.20 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载客运营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的时间。本条的制定参照了北京等地城市轨道交通的地方法规。
3.0.21 根据《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第3.1. 3条的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不仅要考虑正常的运营状态,还要考虑系统故障状态时的非正常运营状态以及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紧急运营状态。
非正常运行状态是指超出正常范围,但又不至于直接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对车辆和设备不会造成大范围的严重破坏,整个系统能够维持降低标准运行的系统运行状态,主要包括列车晚点、区间短时间堵塞、车站乘客过度拥挤、线路设备故障、列车故障、沿线系统设备故障等。
紧急运行状态是指发生了直接危及乘客生命安全、严重自然灾害或系统内部重大事故,造成系统不能维持运行的情况,主要包括火灾、地震、列车运行事故、设备重大事故等。
3.0.22、3.0.23 规定了运营中维修、突发事件处理和培训的基本技术要求。
3.0.24 城市轨道交通的主体结构、车辆以及各设备系统都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相应处理。重大灾害(如火灾、风灾、地震、爆炸等)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结构、车辆、设备系统和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或潜在危害,需要继续使用时,也应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