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1 车辆基地、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2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中央级和车站级两级监控、管理方式设置;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在控制中心。
8.6.3 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实现全线消防集中监控管理。
2 接收由车站级火灾监控报警系统所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实现声光报警,进行火灾信息数据储存和管理。
3 接收、显示并储存全线火灾报警设备、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信息。
4 存储事件记录和人员的各项操作记录,具备历史档案管理功能;实时打印火灾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事件记录。
8.6.4 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接收、存储、打印监控区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具体报警部位;向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送车站级火灾报警信息,接收中央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的消防控制指令。
2 发生火灾时,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满足下列监控要求:
1)直接控制专用排烟设备执行防排烟模式;启动广播系统进入消防广播状态;控制消防泵的启、停并监视其运行及故障状态;控制防火卷帘门的关闭并监视其状态;监视自动灭火系统的状态信号。
2)直接向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启动防排烟与正常通风合用的设备执行相应火灾控制模式。控制其他与消防相关的设备进入救灾状态,切除非消防电源。
3 接收、显示、储存辖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及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实现故障报警。
4 自动生成报警、设备状态信息的报表,并能对报警信息、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分类查询。
8.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内管理用房、站厅及站台和通道等区域应设置感烟探测器或感温探测器;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感烟探测器的设置应适应大空间的特点。
2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从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3 变电所、车站站台板下的电缆夹层应敷设缆式线型探测器。
4 车站公共区应设置应急广播;车站办公、设备区的走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主变电站应设置警报装置。
5 车站、车辆基地、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盘。
6 重要设备室及值班室应设置消防电话。
8.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维修工作站,并应具备下列功能:
1 接收、显示、储存、统计、查询、打印全线火灾监控报警系统设备的状态信息,发布设备故障报警信息,建立火灾监控报警系统设备维修计划及档案。
2 对车站级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盘进行远程软件下载、软件维护、故障查询和软件故障处理。
8.6.7 火灾监控报警系统应预留与拟建其他线路换乘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