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8.5.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给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
8.5.2 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隧道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由城市两路自来水管各引一根消防给水管和车站或区间环状管网相接,每一路自来水管均应能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当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应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
8.5.3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及超过200m的地下区间隧道应设消火栓系统。
2 车站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3 当消火栓口处出水压力大于0. 5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4 当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所需压力时,应设消防泵增压设施。
8.5.4 设有消火栓系统的车站,应设水泵接合器。
8.5.5 地下车站的变电所、通信设备室、信号设备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8.5.6 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隧道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隧道线路实际坡度最低点应设排水泵站。
2 当出入线洞口的雨水不能按重力流方式排至洞外地面时,应在洞口内适当位置设排雨水泵站。
3 露天出入口及敞开风口应设排雨水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