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8.4.1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内部空气环境的温度、湿度、气流速度和空气质量均应满足人员生理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需要。

    2  当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

    3  当列车在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对事故发生处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4  当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能进行有效的排烟、通风。

8.4.2  城市轨道交通的内部空气环境应优先采用通风(含活塞通风)方式进行控制。

8.4.3  隧道内夏季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列车车厢不设置空调时,不应高于33℃。

    2  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不设置全封闭站台屏蔽门时,不应高于35℃。

    3  当列车车厢设置空调、车站设置全封闭站台屏蔽门时,不应高于40℃。

8.4.4  隧道内冬季的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

8.4.5  地下车站夏季站内空气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站采用通风方式时,站内的空气计算温度不应高于室外空气计算温度5℃,且不应超过30℃。

    2  当车站采用空调时,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比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低2~3℃,且不应超过30℃;站台的空气计算温度比站厅的空气计算温度低1~2℃,相对湿度应在40%~65%之间。

8.4.6  地下车站冬季站内最低空气温度不应低于12℃。

8.4.7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的负荷应按预测的远期客流量和最大通过能力确定。

8.4.8  通风、空调与采暖方式的设置和设备配置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和热源。

8.4.9  隧道和地下车站的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8.4.10  当采用通风方式,系统为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30m3;当系统为闭式运行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均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8.4.11  当采用空调时,每个乘客每小时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12.6m3,且所供应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8.4.12  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内的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通风方式时,夏季计算温度不应超过室外计算温度3℃,且不应超过35℃。

    2  当采用空调时,夏季计算温度应为29~30℃,相对湿度不应大于65%。

8.4.13  当高架线和地面线站厅设置采暖时,站厅内的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2℃。

8.4.14  采暖地区的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管理用房应设采暖,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应为18℃。

8.4.15  高架线和地面线车站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空调与采暖,设计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

8.4.16  地下车站和隧道应设置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系统。

8.4.17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站台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设备及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50m2

8.4.18  地下车站公共区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按同时排除其中两个最大的防烟分区的烟量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站厅蔓延的向下气流,且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8.4.19  当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内走道、地下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3/(m2·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8.4.20  隧道火灾排烟时的气流速度应高于计算的临界风速,最低气流速度不应小于2m/s,且不应高于11m/s。

8.4.21  列车阻塞在隧道时的送风量,应保证隧道断面的气流速度不小于2m/s,且不应高于11m/s,并应控制列车顶部最不利点的隧道空气温度不超过45℃。

8.4.22  隧道的排烟设备应保证在1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排烟设备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h;地面及高架车站公共区和设备及管理用房的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0.5h。烟气流经的辅助设备应与风机耐高温等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