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0-2009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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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行车管理

4.1.1  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

4.1.2  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瞭望保证行车安全。

4.1.3  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

    2  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

    3  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1.4  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于10min。

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入折返线。

4.1.6  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

4.1.7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止时,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

4.1.8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入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

    2  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有最高优先权。

    3  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蔽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