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0.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以乘客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
3.0.4 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
3.0.5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6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3.0.7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
3.0.8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3.0.9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3.0.10 车辆、车站及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3.0.11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3.0.1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0.13 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入区域,并应设置阻挡外界人、物进入禁入区域的防范设施。
3.0.14 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配套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3.0.15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3.0.16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3.0.1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的持续有效使用。
3.0.18 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
3.0.19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
3.0.20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
1 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2 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上岗。
3 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
3.0.2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0.22 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
3.0.23 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0.24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当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