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无障碍通行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
2.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00m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0mm,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
2.1.3 无障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
2.1.4 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