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22-2021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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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修缮的总体要求。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日常检查和维护、修缮专业性较强,不在本规范规定范围内。

4.1.2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既有建筑的正常使用。

     (1)2007年,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第五条规定:确保应急维修,及时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一)电梯故障;(二)消防设施故障;(三)屋面、外墙渗漏;(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五)排水设施堵塞、爆裂;(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4.1.3  本条规定了应急抢险修缮的要求。

4.1.4  本条规定了修缮的程序,目的是有效保障修缮的质量,避免修缮“走过场”。

4.1.5  本条规定了修缮设计文件内容要求,是保障修缮质量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