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GB50016-2014(2021年9月征求稿) 建标库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12A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剪刀楼梯间;

    2  楼梯布置应保证各楼层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

    【条文说明】建筑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内的人员越多,因而楼梯间内的人员密度大,疏散时间长。增加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可以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的设计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1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内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国家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本规范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不宜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当确需采用剪刀疏散楼梯时,在1个防火分区内仅作为1个安全出口。

    2  由于我国规范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考虑到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及疏散的特殊需求,允许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其他疏散楼梯可以共用。需要注意的是,该做法不适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

5.5.13B  建筑中仅服务部分楼层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根据其所服务楼层的使用用途、高度、层数或埋深等确定其疏散设施的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疏散楼梯的形式主要取决于建筑的使用功能、高度或埋深等。本规范有关民用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形式的规定,见第5.5.12条、第5.5.12A条、第5.5.13条、第5.5.13A条,有关规定均针对从建筑首层至顶层服务于整个建筑各楼层的疏散楼梯。

    为使所设计的疏散楼梯更切合实际,本条规定针对建筑中仅用于部分楼层的疏散楼梯形式,可以区别于服务建筑全部楼层的疏散楼梯。

5.5.14A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内还应设置在火灾时可用于人员疏散的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部;

    2  应具有在火灾时能控制其停靠特定楼层的功能;

    3  电梯层门上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4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1350kg,运行速度不应小于5m/s;

    5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应具有防水性能;

    6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且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及信号传输线路应符合消防供电及耐火要求,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7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3.5条~7.3.8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有所研究,尽管还存在一定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认识基本一致。目前,一些国家的建筑规范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用于人员疏散的电梯设置要求。该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为及时了解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等部位人员的实时情况,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本条不要求辅助疏散电梯按照本规范对消防电梯的要求设计其运行速度。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0.80m,或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设备用房。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每套使用人员不超过5人时,可设1个疏散门,套内疏散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5.29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门的设置原则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但由于房间大小与防火分区的大小差别较大,因而具体的设置要求有所区别。

    本条第1款规定可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的建筑面积,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中小学校的教室的面积要求确定的。袋形走道,是只有一个疏散方向的走道,因而位于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不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但与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仍有所区别。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无论位于袋形走道或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还是位于走道尽端,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房间均需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需要设置2个及以上的疏散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不能将此类用途的房间布置在走道的尽端。

    老年人照料设施如果按照住宅单元进行布置,考虑到日常照料的护工及子女探望等情况,确定了其疏散门设置要求。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表示不允许。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但楼梯间或前室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口不应大于30m;对于4层及以下且在首层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多层公共建筑可将疏散楼梯间的出口距离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应大于15m;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具有至少2个安全出口的房间,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8m;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距离可增加25%;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内安全疏散距离的基本要求。安全疏散距离是控制安全疏散设计的基本要素,疏散距离越短,人员的疏散过程越安全。该距离的确定既要考虑人员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顾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对不同火灾危险性场所和不同耐火等级建筑有所区别。

    (1)建筑的外廊敞开时,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较好,对安全疏散有利。本条表5.5.17注1对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建筑的有关疏散距离要求作了调整。

    注3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安全性能有所提高,也对这些建筑或场所内的疏散距离作了调整,可按规定增加25%。

    本表的注是针对各种情况对表中规定值的调整,对于一座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当且符合注1或注2的要求时,其疏散距离是按照注3的规定增加后,再进行增减。如一设有敞开式外廊的多层办公楼,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为40+5=45(m);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可为40×(1+25%)+5=55(m)。

    (2)疏散楼梯间在建筑的首层直接通向室外,能很好地保证进入楼梯间的人员疏散安全。当疏散楼梯间不能在建筑首层直通室外时,一般要通过专用的疏散走道通至室外;当首层门厅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与门厅连通的管理用房、设备房采取了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可以将首层门厅等扩大至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但要确保自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至直通室外的建筑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见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规定。考虑到建筑层数不大于4层的多层建筑内部垂直疏散距离相对较短,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4层时,可以在首层不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的前室,而将楼梯间(包括敞开楼梯间)直接设置在首层的大厅或连接走道处,使楼梯间到达首层后通过疏散走道或大厅到达直通室外的门口。显然,楼梯间在首层所处区域应该是火灾危险性小的空间,而不能是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开敞办公室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场所。

    (3)本条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包括开敞式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的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等候与休息厅等,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本条第4款中有关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的疏散距离,当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营业厅等场所的安全出口时,可以按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该疏散走道的长度分别增加25%。条文中的“该场所”包括连接的疏散走道。如:当某营业厅需采用疏散走道连接至安全出口,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为10m时,该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可为30×(1+25%)+10×(1+25%)=50(m),即营业厅内任一点至其最近出口的距离可为37.5m,连接走道的长度可以为12.5m,但不可以将连接走道上增加的长度用到营业厅内。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根据人员疏散的基本需要,确定了民用建筑中疏散门、安全出口与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按本规范其他条文规定计算出的总疏散宽度,在确定不同位置的门洞宽度或梯段宽度时,需要仔细分配其宽度并根据通过的人流股数进行校核和调整,尽量均应设置,并满足本条的要求。

    设计应注意门宽与走道、楼梯宽度的匹配。一般,走道的宽度均较宽,因此,当以门宽为计算宽度时,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门的宽度;当以楼梯的宽度为计算宽度时,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楼梯的宽度。此外,下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上层的宽度;对于地下、半地下,则上层的楼梯或门的宽度不应小于下层的宽度。

    有关疏散门最小净宽度调整的说明见本规范第3.7.5条的条文说明。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在吸取有关火灾教训的基础上,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逃生的要求确定的,主要针对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的下部楼层。

    本条要求设置的辅助疏散设施包括逃生袋、救生绳、缓降绳、折叠式人孔梯、滑梯等,设置位置要便于人员使用且安全可靠,但并不一定要在每一个窗口或阳台设置。逃生器材的选用和配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人员特性等因素。例如,建筑中窗台或阳台距离室外地坪小于24m的楼层可以考虑在室内窗口等附近设置能供固定逃生绳的锚钩等。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应有一面靠外墙并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其他每个避难层(间)之间服务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  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不大于5.04.0人/m2计算。设计避难人数应为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全部楼层的使用人数之和。避难层内连接楼梯间、消防电梯和避难区的走道面积不应计入避难区的净面积。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8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9  避难层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

    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避难区要尽量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进行布置,并要有一边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以充分发挥救援场地的救助作用。

     火灾时需要集聚在避难层的人员密度较大,为不致于过分拥挤,结合我国的人体特征,规定避难层的使用面积按平均每平方米容纳不大于5人确定。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了人员避难面积的计算指标。在避难层或避难间内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帮助救援人员及时了解避难层(间)在灭火救援过程中的实时情况。

     第2款对通向避难层楼梯间的设置方式作出了规定,“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做法,是为了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错过避难层(间)。其中,“同层错位和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当建筑内的避难人数较少而不需将整个楼层用作避难层时,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从非避难区进入避难区的部位,要采取措施防止非避难区的火灾和烟气进入避难区,如设置防烟前室。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要避免设置可能影响灭火救援和导致火势蔓延的幕墙结构。如果确需设置幕墙,则要采取能有效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内的空腔进入避难层的措施,并要采取方便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的保障措施。

     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5.5.23A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应有一面靠外墙并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

    2  避难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不大于4.0人/m2计算;

    3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4  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5  在避难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7  避难间内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条文说明】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0条的说明。剪刀楼梯间的防烟前室,要尽可能分别设置,以提高其防火安全性。采用一座剪刀楼梯的两个相互分隔的楼梯间作为2个安全出口时,要确保这两部楼梯的楼层入口在同一楼层上能通过公共区转换,不能采用由一部楼梯出来后再需要经过其他住宅的套内空间后转到另一部楼梯的方式进行转换。

    防烟前室不共用时,其面积等要求还需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当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此共用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仍要不小于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0.8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18条的说明。住宅建筑相对于公共建筑,同一空间内或楼层的使用人数较少,一般情况下1.1m的最小净宽可以满足大多数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需要,但在设计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户门时仍应进行核算。有关疏散门最小净宽度调整的说明见本规范第3.7.5条的条文说明。

    本条的“首层疏散外门”是指住宅建筑在首层直接向外开启的公共外门,不是住宅的户门。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避难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和第5.5.23A条有关避难层要求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5.5.23条的条文说明。鉴于住宅建筑具有使用人数相对较少的特点,在保证消防安全的条件下,避难层可以不采用整个楼层作为避难区,但避难区要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