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GB50016-2014(2021年9月征求稿) 建标库

5.4  平面布置

5.4.4  托儿所、托育服务机构和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儿童游乐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对于独立建造的儿童活动场所,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儿童活动场所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儿童活动场所确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条文说明】本条第1~4款为强制性条文。儿童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规定了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

    托儿所、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规定;小学校教学用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也有部分规定。

    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范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疏散用。本规范中的儿童活动场所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5.17条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10m。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结合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了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中各自部分的防火要求,有关防火分隔的做法参见第5.4.10条的说明。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住宅部分的设计要求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来确定。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通常位于住宅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内,当凸出住宅建筑主体,仍然按照本条规定采取防火措施时,也可按照商业服务网点考虑。

    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为避免进深过大,不利于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了单元内的疏散距离,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情况,单元内的疏散距离不大于22m。当商业服务网点为2层时,该疏散距离为二层任一点到达室内楼梯,经楼梯到达首层,然后到室外的距离之和,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考虑到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的要求及仅为一层或一、二层的实际情况,当住宅建筑按照要求设置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不需要在商业服务网点所在楼层停靠。

5.4.11A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每层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核心筒外每层设置环形走道,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设置环形走道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核心筒或竖向交通设施蔓延的措施,且每个房间的疏散门均应能至少从2个不同方向进入安全出口;

    2  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4  酒店客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5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等替代。

    【条文说明】本条明确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

      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因此,本条明确建筑内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同样,除实体墙外的其他防火分隔方式,如防火分隔水幕等也是不允许的。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kg/cm2~13kg/cm2),蒸发量较大(1t/h~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特别是燃油、燃气的锅炉,容易发生燃烧爆炸,设计要尽量单独设置。

    由于建筑所需锅炉的蒸发量越来越大,而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发生火灾后的危害也较大,因而应严格控制。对此,原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的蒸发量和蒸汽压力规定: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首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必须小于10t/h,额定蒸汽压力必须小于1.6MPa;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中间楼层或顶层的锅炉房,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大于4t/h,额定蒸汽压力不应大于1.6MPa,必须采用油或气体做燃料或电加热的锅炉;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的锅炉房,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不应大于95℃并有超温报警装置,用时必须装设可靠的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在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也有较详细的规定。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其他无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温,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2)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受条件限制不得不布置在其他建筑内时,需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锅炉具有爆炸危险,不允许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下面或相邻。

    目前,多数手烧锅炉已被快装锅炉代替,并且逐步被燃气锅炉替代。在实际中,快装锅炉的火灾后果更严重,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对建筑危害严重且不易扑救的部位。对于燃气锅炉,由于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不得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室)内。

    油浸变压器由于存有大量可燃油品,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变压器爆裂后,火势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3)本条第8款规定了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间设置灭火设施的要求,对于容量大、规模大的多层建筑以及高层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等房间尽量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适用于该类场所的自动灭火系统、设施。对于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可以设置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或气体灭火器,如规模较大,则可设置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灭火系统等。

    本条中的“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一般不超过15m,直接到达室外。

    (4)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附则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变配电站是保证生产、生活和商业正常运行的附属性设施,属于特殊公用设施,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生产性建筑或民用建筑,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应根据其规模、类型和所服务对象的使用性质确定。

    本条规定的储油间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3,是指单间储油间的总储油量。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单间储油间内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本条第2、3、4、5、6款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柴油发电机是建筑内的备用电源,柴油发电机房需要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使之能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发电。同时,柴油发电机本身及其储油设施也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将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进行良好的防火分隔,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灭火和报警设施。对于柴油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水喷雾、细水雾或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推车式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器材。

    柴油储油间和室外储油罐的进出油路管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4.14条、第5.4.15条的规定。由于部分柴油的闪点可能低于60°,因此,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

    本条规定的储油间的总储油量,是指单间储油间的总储油量,每个储油间对应于1台柴油发动机。

    设置在工业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需符合本规范第3.3.7条、第6.2.3条等的相关规定。

5.4.16A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的高层主体及其投影范围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用气装置。

    【条文说明】在建筑内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范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内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公共建筑的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内,不允许使用燃气。

5.4.17  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第1、2、3、4、5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建筑或单位自用,如宾馆、饭店等建筑设置的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其容量一般在10瓶以上,有的达30~40瓶(50kg/瓶)。本条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参考国外资料、规定的基础上,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协商后确定的。对于本条未作规定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规定。

    在总出气管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有利于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在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内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采用防爆型电器,可有效预防因接头或阀门密封不严漏气而发生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