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GB50016-2014(2021年9月征求稿) 建标库

6  建筑构造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2.5A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在建筑外墙的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防火挑檐,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外墙上开口的宽度及开口两侧各延长0.5m的和;当采用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替代时,实体墙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

    【条文说明】本条是在相关实验和模拟分析及综合分析国内外规范及国内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目的在于提高建筑外立面防止火灾蔓延的可靠性。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完整性不应低于1.002.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第1、2、3款为强制性条文。由于建筑内的竖井上下贯通一旦发生火灾,易沿竖井竖向蔓延,因此,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电梯井的耐火极限要求,见本规范第3.2.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电梯层门是设置在电梯层站入口的封闭门,即梯井门。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GB/T27903的规定进行测试,并符合相应的判定标准。

    建筑中的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管井是烟火竖向蔓延的通道,需采取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等防火措施分隔。实际工程中,每层分隔对于检修影响不大,却能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性。因此,要求这些竖井要在每层进行防火分隔。

    本条中的“安全逃生门”是指根据电梯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每隔11m需要设置的可开启的电梯安全逃生门。

6.2.9A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应设置在布草间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中的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的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污衣井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条文说明】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

6.2.10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制作材料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2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3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4  建筑高度大于50m建筑的外墙装饰、广告牌制作材料等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户外广告牌遮挡建筑外窗,也不利于火灾时建筑的排烟和人员的应急逃生以及外部灭火救援。要提高建筑外立面防止火势蔓延的性能,并预防建筑外装饰或广告牌等引发火灾事故,要能保证火灾时的排烟、排热和外部灭火救援,并便于破拆和对被困人员的救助。

    本条中的“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主要指设置广告牌所在部位的墙体本身是由可燃或难燃材料构成,或该部位的墙体表面设置有由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构成的外保温层或外装饰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