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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 ?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 ?  :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   】。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 ? ,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 :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