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
》
,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
【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
?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
,。
》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 】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