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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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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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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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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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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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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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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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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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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 ,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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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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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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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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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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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 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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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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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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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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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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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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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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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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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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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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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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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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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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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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