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原煤仓和贮粉罐
15.3.1 原煤仓和贮粉罐壳体部件的制造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15.3.2 防爆孔上的爆破膜,爆破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5.3.3 原煤仓和贮粉罐壳体部件与框架结构的安装应穿插进行,宜采用框架结构吊装用的吊车吊装就位。就位后,应采取保护措施。
15.3.4 原煤仓和贮粉罐宜按圈(带、环)供货,应根据工程框架结构吊装用吊车的起重能力,选择单圈(带、环)或扩大组合圈(带、环)拼装后吊装。
15.3.5 分块供货的原煤仓和贮粉罐,安装现场应在地面拼装成圈(带、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现场拼装应在坚实、稳固的平台、支承凳或胎架上进行,其上表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2mm。组装平台、支承凳或胎架应划出壳体0°、90°、180°、270°四芯点、中心点和壳体轮廓线。
2 仓(罐)壳体钢板圈(带、环)的中心对拼装平台上的检查中心应重合,挂线坠应用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5.0mm。
3 仓(罐)壳体钢板圈(带、环)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应用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炉壳钢板圈(带、环)设计直径的2/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4 仓(罐)壳体钢板圈(带、环)上口圆周各点相对高度差,应用水准仪或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3.0mm。
5 仓(罐)壳体钢板圈(带、环)对口间隙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5.3.5的规定。
表15.3.5 仓(罐)壳体钢板圈(带、环)对口间隙允许偏差(mm)
注:t为钢板厚度。
15.3.6 原煤仓和贮粉罐壳体钢板圈(带、环)的吊装,应先吊装固定在框架平台上的壳体钢板圈(带、环)。上部各圈(带、环)应采用正装法安装;下部各圈(带、环)应采用倒装方法安装;顶部壳体宜最后吊装就位。
15.3.7 壳体钢板圈(带、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固定在框架平台上的壳体钢板圈(带、环)就位后,应调整和找正炉壳钢板圈(带)纵、横向中心线或四芯线,允许偏差为5.0mm。壳体钢板圈(带、环)上口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上口圆周各点相对高度差,应用水准仪或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3.0mm;壳体钢板圈(带、环)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应用钢尺检测半径值计算,允许偏差为壳体钢板圈(带、环)设计直径的2/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2 固定在框架平台上的壳体钢板圈(带、环)设置有荷重传感器时,应先安装模拟支架并进行找正和调整支架标高,应用水准仪或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5.0mm;相互高度差,应用水准仪或钢尺检查,允许偏差为1.0mm。
15.3.8 采用正装法安装框架平台以上的壳体钢板各圈(带、环)和倒装法安装框架平台以下的锥形壳体钢板各圈(带、环),应符合本节第15.3.7条的规定。
15.3.9 原煤仓和贮粉罐的焊接工艺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其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中B类Ⅲ级的规定。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中焊缝质量分级标准Ⅲ级的规定。
2 贮粉罐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设计无规定时,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中B类Ⅱ级的规定。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中焊缝质量分级标准Ⅲ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