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混凝土工程
4.4.1 混凝土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1节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间内配置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所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应小于42.5;
2 温度介于-40℃以下工作环境混凝土的水泥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1081的有关规定;
3 温度介于-40℃以下工作环境的混凝土,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及海水或再生水拌制;
4 温度介于-40℃以下工作环境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和料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1081的有关规定。
4.4.2 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4.4.3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冷库工程混凝土结构,结构混凝土材料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4.4.4 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拌制,拌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宜小于60s。
4.4.5 混凝土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不得加水。混凝土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并应在底层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一层混凝土浇筑完毕;当底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中对施工缝的要求进行处理。
4.4.6 对于温度介于-40℃以下工作环境的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施工、验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 51081的有关规定。
4.4.7 与钢结构、电梯、升降平台、冷库门、制冷设备等有关的混凝土工程,预埋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洞等应在设备到货后,经核对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洞的位置和数量正确无误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4.4.8 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且不得有积水。
4.4.9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大于2m;当浇筑高度大于2m时,应采用串筒、溜管或振动溜管使混凝土下落。
4.4.10 混凝土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缝的处理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4.11 无梁楼板混凝土宜连续浇筑,不留施工缝;当必须留置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施工缝应设置在柱帽边线外,不得在柱帽边线范围内留置施工缝。
4.4.12 浇筑支承无梁楼板的柱时,柱施工缝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的柱顶采用非铰接时宜将施工缝留在柱顶和柱帽45°折线顶部;柱帽上部混凝土应与楼板一次浇筑;柱帽下部混凝土应与柱一次浇筑。
4.4.13 后浇带的留置位置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4.4.14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应保湿养护;
2 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温度介于-40℃以下工作环境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4.15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4.4.16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施工单位不得先行处理,应由监理单位检查后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积较小且数量不多的蜂窝或露石的混凝土表面,可用1:2.0~1:2.5的水泥砂浆抹平,在抹砂浆之前,应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基层;
2 较大面积的蜂窝、露石或露筋,应按其全部深度凿去薄弱的混凝土层和个别突出的骨料颗粒,然后用钢丝刷或加压水洗刷表面,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细骨料混凝土堵塞并捣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