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运行维护
2.3.1 供热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调试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3.2 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用于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装置、建(构)筑物等,应与主体设施同时使用。
2.3.3 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应建立健全符合安全生产和节能要求的管理制度、操作维护规程和应急预案。
2.3.4 供热工程的运行维护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抢险队伍和必需的备品备件、抢修机具和应急装备,运行期间应无间断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联系方式。
2.3.5 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h值班备勤,抢修人员接到抢修指令后1h内应到达现场。
2.3.6 热水供热管网应采取减少失水的措施,单位供暖面积补水量一级网不应大于3kg/(m2·月);二级网不应大于6kg/(m2·月)。
2.3.7 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检,并应排查管位占压和取土、路面塌陷、管道异常散热等安全隐患。
2.3.8 供热工程的运行维护及抢修等现场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维护、抢修培训,并应掌握正常操作和应急处置方法;
2 维护或抢修应标识作业区域,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
3 故障原因未查明、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2.3.9 进入管沟和检查室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和环境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应在专人监护条件下进行。
2.3.10 供热工程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噪声应达标排放,并应防止热污染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