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5010-2021 建标库

3  热源厂

3.1  

3.1.1  热源厂的选址应根据热负荷分布、周边环境、水文地质、交通运输、燃料供应、供水排水、供电和通信等条件综合确定,并应避开不良地质和洪涝等影响区域。

3.1.2  热源厂内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厂外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通道应满足消防要求。

3.1.3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的外墙、楼板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

3.1.4  锅炉间和燃烧设备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热源,当主机设备前走道总长度大于或等于12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m2时,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非独立设置的热源,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3  多层布置时,各层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4  当出入口为2个及以上时,应分散设置;

     5  每层出入口应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地面。

3.1.5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等,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当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3  当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4  送入锅炉间、燃烧设备间的新风总量,应大于3次/h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数量计算。

3.1.6  燃油供热厂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储罐,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钢瓶或储罐总容积应小于1m3

3.1.7  燃油或燃气锅炉间、冷热电联供的燃烧设备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或粉尘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0%,粉尘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3.1.8  热源厂内设置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备符合该区域环境安全使用要求的防爆性能。

3.1.9  烟囱筒身应设置防雷设施,爬梯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并应根据航空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3.1.10  地热热源厂的自流井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当地热井水温大于45℃时,地下或半地下井泵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