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要求
2.2.1 供热工程应设置热源厂、供热管网以及运行维护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温度和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热系统安全和供热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运行工艺参数和供热质量监测、报警、联锁和调控功能;
2 设备与管道应能满足设计压力和温度下的强度、密封性及管道热补偿要求;
3 应具备在事故工况时,及时切断,且减少影响范围、防止产生水击和冻损的能力。
2.2.2 供热工程应设置满足国家信息安全要求的自动化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2.2.3 供热工程应设置补水系统,并应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和水处理装置。以热水作为介质的供热系统补给水水质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2.2.4 供热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2.5 供热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满足系统功能、介质特性、外部环境等设计条件的要求。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2.2.6 厂站室内和通行管沟内的供热设备、管道及管件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2.7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确保安全、可靠。当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或因事故、灾害损坏后,若继续使用,应对设施进行安全及使用性能评估。
2.2.8 供热工程应采取合理的抗震、防洪等措施,并应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2.2.9 供热工程的施工场所及重要的供热设施应有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夜间应设置照明、警示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警示标志。
2.2.10 供热工程建设应采取下列节能和环保措施:
1 应使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2 热源厂和热力站应设置自动控制调节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3 厂站应对各种能源消耗量进行计量,且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并应满足节能考核的要求;
4 燃气锅炉应设置烟气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5 采用地热能供热时,不应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地热尾水排放温度不应大于20℃;
6 应采取污染物和噪声达标排放的有效措施。
2.2.11 调度中心、厂站应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措施,并应有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和报警信号应能实时上传至监控室。